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会见期间是被告与律师之间进行策略调整的重要时期。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供以下策略调整建议:1. 收集证据:律师可以建议被告提供关键证据,例如亲证、物证等,以便在法庭上更好地为被告进行辩护。2. 改变口供:如果被告的口供存在矛盾或不完整的情况,律师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口供以避免证言偏差。3. 争取从轻判决:律师可以建议被告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或主动退赔等,以获得从轻判决的机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对被告人所犯罪行做出的供述、陈述、申辩、辩护意见和其他行为,不得在诉讼中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初次犯罪,作出较大贡献或者有其他情节的;(三)积极退赔赃款、赃物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后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五)情节显著轻微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保守当事人的机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为其安排;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为其安排;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2种观点: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会不予批准。2.对于部分犯罪无需批准,只是安排时间较长,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