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审查起诉可以会见律师。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您在与一位律师会面后,有时候您可能会感到需要与另一位律师交流或咨询,以获取更多的法律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您的律师是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如果您的问题涉及到特定领域的法律,比如专利、知识产权或税收等领域,您的律师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您的律师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您可能需要寻求其他律师的意见。2. 您的律师是否有利益冲突?如果您的律师已经代表了与您利益相冲突的另一方,或者曾经在这个案件的相同问题上向其他客户提供过法律建议,那么您的律师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寻求其他律师的意见。3. 您的律师是否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果您认为您的律师不能满足您的需求,或者您不满意您的律师的表现,那么您可能需要寻求其他律师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考虑与其他律师交流,以获取更多的法律建议。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律师的行为违反《律师法》,或者不满意律师的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所在的地方的律师协会或者律师监督机构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当事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利用律师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当涉及争议证据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首先,律师应当尊重证据的法定价值和证据链的完整性,不得私自篡改、销毁或伪造证据。其次,当存在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争议时,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鉴定或举证,避免私下解决或采取不当手段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伪造、毁灭证据罪,伪造、毁灭证据,妨害案件真相的查明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事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非法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质证,或者要求重新鉴定,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律师会见期间对证据的处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证据争议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有那些禁忌?以下是一些介绍。其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律师可以就被告涉案证据与其进行讨论。但是,律师不可以向被告提供证据或告知被告尚未知悉的证据。同时,律师也不可以通过会见获取非法证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被告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有权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文件、资料,可以对证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质证,并陈述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十条: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中,依法有权查阅、抄录与本案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据等材料,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人员前往开庭旁听,提出辩护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律师、诉讼代理人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中,不得向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告知当事人尚未知悉的证据;不得通过会见、信函、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非法证据。